爱尔兰福建商会及爱尔兰福清同乡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联谊乡谊,提升在爱尔兰华人形象,为在爱尔兰华人谋求更多正当的合法权益,沟通在爱尔兰团体互相帮助,支援家乡建设,促进爱尔兰海外华人华侨间的相互合作,推动与促进爱尔兰与中国在文化,科技,信息,经贸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特成立爱尔兰福建商会 及爱尔兰福清同乡会。

第二条  爱尔兰福建商会,英文名为:Irish FuJian Business Association,爱尔兰福清同乡会,英文名为:Irish FuJian Association ,是爱尔兰华人华侨组成的民间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是以立足爱尔兰,联系乡谊,团结互助,服务会员,促进交流,加强合作,振兴在爱尔兰华人的威望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是由旅居爱尔兰的华人华侨自发组建的非盈利,非宗教,非政治性社会组织。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 密切在爱华侨,华人的关系,增进相互间的友好与合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爱尔兰华人华侨及留学生服务。

二. 促进爱尔兰华人华侨与爱尔兰各界人士的交流和合作,为爱尔兰华人华侨提供培训,留学,劳工介绍等咨询服务,负责中国访爱尔兰团体的接待,沟通中国各界与在爱尔兰华人华侨之间的相互交流。

三. 组织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开展与爱尔兰各界人士的友好合作与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宣传刊物,树立爱尔兰华人华侨良好形象,着力扩大中国在海外的知名度。

四. 支持中国的经济建设,通过举办论坛,洽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为中国的发展出谋划策,促进中国经济的招商引资:为在爱尔兰华人华侨联系中国各种投资项目和公益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资格:

一.   凡承认本会章程,原意为本协会发展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协会。

二. 凡热心本协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活动家,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 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由秘书处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

四. 如会员严重违法协会章程,其行为严重损害协会声誉,经协会年会通过,可予除名。

五. 商会所有参加各种活动和会议的成员,必须经过会长和常务副会长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授权会员给于其代表参加活动,如有任何人任何活动没有经过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同意私自参加,或者用各种理由私自参加就等于越权不尊重商会,就是不符合做为商会成员, 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就可以免去其商会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 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 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四. 优先享用本会出版的期刊和资料:

五. 协会会员均有退出协会的自由和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 凡本会会员均有维护协会声誉,遵守协会章程,实行年会决议,参加协会活动。并承担和按期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的义务。

二. 以本协会之发展为重,精诚合作,关心和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工作和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为本协会及祖国的发展出谋划策。

三. 未经协会理事会授权同意,任何会员不得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举办任何活动。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经费来源:

一. 个人或单位会员的自愿捐赠。

二. 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业机构资助或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经费管理

一. 本协会设立独立银行账户(包括外汇账户),分离海内外经济往来,成立专门的财务部门管理。

二. 建立完备的透明财务制度。

三.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所规定的用途,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五. 接受社会各地的赞助,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成立协会基金会。

六. 本协会解散时,其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全部捐赠公益机构。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等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理事由各方面人士及团体会员负责人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全体理事会议为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

理事会职责: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二.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三. 听取并审议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协商,选举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理事会。

五. 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六. 讨论和确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七. 听取和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 讨论和决定协会其他有关的重大事项。

九. 决定协会的终止。

第三十条  本协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本协会设秘书长一人,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下设各地区分会,分会在初期主要是设立一些联络点,常务理事会下属各部门根据协会工作开展需要,根据各地会员专业特长寻求配合或帮助完成任务。

常务理事会职责:

一. 执行全体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二. 领导所属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三. 根据会长提请,聘任副秘书长。

四. 根据申请批准接纳会员。

五. 对全体理事会议负责并报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协会全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全体理事会议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召开,一般每年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一般每半年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荣誉会长,荣誉理事,名誉理事和荣誉顾问,名誉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推荐,请海内外有声望的人士担任。

第十六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秘书长,外联公关处,商贸促进处,文化交流处,宣传处,劳工处等办事机构,各处处长由会长委任。

 

第六章  副则

第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至少三个人以上的会员提出议案,并以书面形式阐明协会章程需要修改的内容,理由等提交协会秘书长处备案,由秘书处提交年会讨论,在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需会长提议,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方可解散。本会解散时,在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下,组成清理小组,并将申请注册登记的决议和清理善后小组的名单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